犯罪分子的网络头像泄露了被盗石碑踪迹

近日,经山东省梁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犯罪分子的网络头像泄露了被盗石碑踪迹插图

​涉案石碑

​一通明嘉靖三十年的石碑被盗,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又辗转多地调查寻找线索,最终在一张社交软件的头像照片中找到了破案关键,被盗石碑在外“流浪”10年后终于回家。近日,经山东省梁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立案监督石碑被盗

梁山历史悠久,寺庙众多,位于梁山县小安山镇周楼村北田地里的佛光寺遗址便是其中之一。2009年9月,佛光寺遗址及其附属构件(碑刻)被一并纳入保护范围,成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020年底,有村里老人向公安民警反映,7年前,有人在村子里打听佛光寺的位置,几天后,遗址内的石碑就不见了。随后,公安机关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梁山县检察院。然而,由于石碑被盗时间久远,目前没有任何线索,且石碑的价值、等级不明,公安机关对该线索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把握不准。

针对这一情况,检察官来到梁山县文旅局和案发地走访,详细了解佛光寺遗址和石碑被盗情况。“这通石碑在村里已屹立数百年,见证了村落的发展,当地村民对石碑有极深的感情,殷切盼望能找回。此外,佛光寺遗址及其附属构件(碑刻)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研究佛教文化的历史实物,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检察官介绍说。

根据调查情况,梁山县检察院认为,虽然石碑价值和文物等级不能确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盗窃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巨大”。这类案件的追诉时效是15年,该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2020年12月24日,经梁山县检察院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决定对佛光寺文物被盗案立案侦查。

一张照片成为破案关键

立案后,公安机关搜集了大量线索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奔赴浙江等地开展调查,寻找知情人。经过反复核实每一条线索,辗转近三年后,公安机关经过比对,发现某社交软件上的一张图片与文物部门提供的石碑照片具有同一性。顺着线索,2023年7月7日,民警抓获了涉案人员王某和张某。

王某交代,他平时从事古典家具和石槽生意。2013年6月,王某从率某和汪某手中以7.6万元的价格买下了石碑。石碑由碑帽、碑体、碑座组成,碑帽上雕刻有龙的图案,碑体上有30多个馆阁体大字,样式十分精美,王某一见到便十分喜爱,之后还将石碑照片作为自己社交软件的头像。买回石碑后,王某一直将其放在家中收藏。2019年4月3日,王某将石碑以1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村民张某。

而张某供述称,石碑现在并不在他的手中。“当年,我的表弟邱某想从王某手中购买这块石碑,但对方要价过高,就让我从中谈价。商定价格成交后,邱某又把石碑转卖给了李某。”顺着这条线索,通过查阅转账记录、询问邱某等人,公安机关最终在李某位于江西婺源的私人庄园里找到了丢失10年的石碑。经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该石碑为明嘉靖三十年建造。同时,公安机关还在庄园内发现了其他疑似文物,遂将李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办理。

2023年9月6日,被盗10年的石碑终于回到了周楼村,当地村民举行了石碑返还仪式。

准确定性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7月13日,率某被抓捕归案,次日,因前科犯罪在监狱服刑的汪某被解回再审。同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倒卖文物罪将汪某、率某、王某、张某移送梁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以收藏为目的,明知石碑是盗窃所得的文物,仍收购并藏在家里,根据《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王某持有石碑数年后,出于牟利目的又加价售出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已经超过5年的追诉时效,故仅以倒卖文物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又补充移送了汪某盗窃其他文物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将石碑倒卖给王某后,率某、汪某又分别实施了新的犯罪并被判刑,二人倒卖石碑犯罪的追诉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2023年12月28日,梁山县检察院以汪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盗窃罪,率某、王某、张某涉嫌倒卖文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4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与其前科犯罪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以倒卖文物罪判处率某、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7000元不等。一审判决作出后,汪某提出上诉,今年5月30日,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由于涉案石碑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邱某居间联络非法获利5000元,其行为亦涉嫌倒卖文物罪。2023年12月28日,梁山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依法追诉邱某。经该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21日,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匡雪 寇文一 李盈)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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