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正常行驶的货车相撞
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
8月18日
调查结果
经查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
最终承担事故全责
事故现场。交警供图
2024年7月3日19时54分,在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与儒传村交叉路口,龙某清驾驶海口0080*号二轮电动自行车从该路口东侧由北向南行进,此时信号灯为禁止通行的红灯,但其无视继续行驶。
此时,黄某岗驾驶琼A2NW**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新大洲大道由东向西正常行驶,与闯红灯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龙某清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
经民警现场勘查、深入调查取证等工作证实,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龙某清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标志标线与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法闯红灯继续通行所导致。因此,认定当事人龙某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岗无责任。
海口公安交警提示
红灯等一等可以再绿
生命仅一次不可再续
红灯是不可逾越的安全线
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王燕珍 实习生:樊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