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
接上级公安机关指令
大队民警迅速组织警力
开展走访调查
8月8日
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敖平镇红岩社区
开展查证工作
现场查获狩猎工具及
野生斑鸠2只
经询问
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已移交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进一步查办
野生动物资源
在生态平衡中具有
不可替代的作用
请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
保护野生动物
不滥捕、不猎杀、不买卖、不食用
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若发现非法捕猎
买卖野生动物等
违法行为
请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下一步,彭州公安将持续深入推进“昆仑四号”专项行动,向破坏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零容忍打击涉林涉野违法犯罪,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全力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