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卖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5万元,最高检:典型的“小过重罚”

小摊小贩一头关联着经营主体活力,一头牵动着民生消费需求。此前,针对小摊小贩的“小过重罚”也屡次引发舆论关注,最高检的回应极具现实考虑。

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在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

个体户卖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5万元,最高检:典型的“小过重罚”插图

小摊小贩一头关联着经营主体活力,一头牵动着民生消费需求。此前,针对小摊小贩的“小过重罚”也屡次引发舆论关注,最高检的回应极具现实考虑。

采耳店老板赚500元被罚22万元

今年3月,多家媒体报道了“四川宜宾卖菜大姐转行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元”事件。

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罚款引发热议。

3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4月1日,翠屏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该区卫生健康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终结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商户卖20元芹菜被罚6.6万元

据央视新闻2022年8月报道,国务院督查组在调查中发现,陕西榆林的罗某夫妇于2019年10月购入7斤芹菜,除监管部门抽查的2斤外,剩余5斤一共卖了20元钱。

监管部门检测出芹菜不合格,又因罗某夫妇票据丢失,认定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罚款6.6万元。

在督察组的追问下,榆林市市监局承认过罚不当。

老农卖不合格芹菜被罚10万元

据央视新闻报道,福建省闽侯县张某以136.5元的价格帮邻居将70斤芹菜卖给了一家蔬菜批发商,共赚了14元。当天,一家便民超市从该批发商处购买了这批芹菜。

隔天,该超市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该批芹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对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张某逾期未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管局决定加处罚款5万元,即对张某处以罚款共计10万元,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法院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对于公众关注的纠正小摊小贩“小过重罚”,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

部分处罚违反“过罚相当”

在7月8日召开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加强行政诉讼监督

张雪樵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

比如在曾某一案中,销售1瓶价值78元的过期红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利用大数据提升监督质效

此外,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

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处罚不当”“罚而未执”“罚执错误”等问题,构建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目前已运用该模型发现不当监督线索1028条,开展类案监督78件。

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

检察机关还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在去年开展的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中,浙江、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检察监督”“餐饮类企业行政处罚监督”等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最高检党组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难题。

评论:温情执法也不能忽视

针对此次发布会披露的内容,有媒体评论认为,小摊小贩这一群体来说,通过温情执法、主动纠正不当执法,让其避免经受“小过重罚”带来的风险,就是最大的解忧纾困,也是稳就业、保民生的题中之义。

“小过重罚”多发生在食品安全等领域,执法者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对严厉的处罚,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强调执法力度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执法温度,应通过“过罚相当”的处罚,让其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和善意。

(综合来源:中国网、央视新闻客户端、央广网、工人日报客户端、新京报网)

作者: admin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