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毒贩在高速收费站落网,检察机关抗诉后发现“第三人”

近日,记者在北京市检察院了解到,该市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取证,不但发现一名漏犯,而且通过抗诉促成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成功改判。

近日,记者在北京市检察院了解到,该市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取证,不但发现一名漏犯,而且通过抗诉促成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成功改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原本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的被告人董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改判无期徒刑,原本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两名毒贩在高速收费站落网,检察机关抗诉后发现“第三人”插图

图为涉案毒品

检察机关为何抗诉?发回重审后,两次判决的结果为何大相径庭?

司机与乘客居然都是毒贩

2019年1月,在北京市某高速收费站,民警对董某驾驶的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乘车人祁某某随身携带1斤多的毒品,车辆内还有少量毒品。经调查,查获的毒品是二人从李某某处购得并运回北京,且为逃避检查,二人使用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均为伪造。此外,董某还于2018年12月在北京市某小区向他人贩卖毒品

同年9月30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祁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董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祁某某无期徒刑,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三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到25万元不等,祁某某、董某二人各并处罚金2000元。

另一名毒贩浮出水面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董某和祁某某的地位作用进行了区分,董某的量刑明显低于祁某某,实则二人作用相当,属于量刑不当。2021年1月8日,该院提出抗诉。北京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

“董某与祁某某系运输毒品的共犯,二人作用相当,一审法院对两人的量刑差别太大了。”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审查在案证据时,他将注意力集中于毒资来源及走向。经过对祁某某、董某、李某某3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鉴定、住宿及行车轨迹等证据的缜密审查,一个备注为“淘”的人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

原来,案发前三个月,董某不仅与“淘”有着多达57条的通话记录,购买毒品当天二人还长时间通话,且董某在收到相关转款后将钱转入了一个叫陶某某的支付宝账户。

“种种迹象表明,‘淘’可能是本案的一个关键人物,且很有可能就是这个叫陶某某的人。”于是,检察官立即加强讯问工作,最终李某某指证陶某某确为另一个提供毒品的同案犯。随后,在北京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相关线索给侦查机关,2021年7月陶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被抓获归案。

补充新证据依法抗诉

陶某某到案后,指证董某出资约10万元向其购买毒品,且其供述的交易时间、地点与董某、祁某某的行动轨迹相吻合,供述的交易金额与转账记录相吻合,陶某某辨认出董某,供述的董某所驾驶车辆特征、车上人员、交易地点等细节具体明确。“一方面,出现的新证据补强了董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缺乏证据证明此次缴获的1斤多毒品是李某某、陶某某共谋贩卖,不排除二人单独作案、各自贩毒的可能。”检察官说,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需要对此次毒品交易、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各人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重新评判。

鉴于该案二审期间陶某某被追捕归案,出现了新情况、新证据,直接影响全案事实的认定,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于2023年1月17日发回重审。经过重新审理,原一审法院对董某和李某某的量刑作出了调整。后董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5月9日裁定驳回董某上诉,维持原判。

追查贩毒上线不停歇

“在原有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抗诉,难度是非常大的,必须要特别重视取证工作,补强证据和发现新证据。”检察官告诉记者,毒品犯罪的特点之一就是上下游犯罪都具有很强的可查性,及时追捕追诉同案犯到案能够进一步还原犯罪事实,区分是否共同犯罪和相互责任,该案中,正是陶某某被追捕追诉到案后,才使得一审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最终在发回重审时让李某某、董某的罪责刑得到了重新认定、调整。

据了解,陶某某到案后,检察官未止步于已有的案件事实,在进一步审查了陶某某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后,锁定了陶某某的上线何某某。目前,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了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何某某现已被追捕到案,该案正在审查起诉。

“决定追捕追诉同案犯,既需要科学评估、综合判断,也需要有担当精神,不能因为怕万一捕不了、诉不了而放弃。还需要及时介入、引导侦查,科学运用证据增强侦查机关信心,及时开展追捕工作。”检察官如是说。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简洁

作者: ran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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