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来了,好酒好菜好招待,这本是热情待客之道,但有人却把这种“好客之道”用错了地方,竟然容留他人在自己家里,并与他人一同吸食毒品,“体验”所谓的一时“快乐感”,结果害人也害己。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宣判。
原来,这起案件的被告人靳某系一名吸毒人员,其具有多年的吸毒史,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行政罚款和拘留。
今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靳某在其借住的大庆市某一小区的商服内,先后三次容留他人进行吸毒。其中容留好友孙某,并与其共同吸食毒品两次;容留孙某和周某,并与二人共同吸食毒品一次。此外,靳某还在其停放于该小区的车辆中,容留孙某并与其共同吸食毒品一次。
后因他人举报,被告人靳某心生害怕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上述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切勿因一时好奇或好友怂恿而沾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则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违法的温床,切勿因“好意”“碍于情面”等,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内,放任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提醒,吸毒易成瘾,不要因一时“嗨”变成终身“悔”。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害人害己,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拒毒防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得参与吸毒、贩毒以及走私毒品的任何环节,一旦发现吸食毒品或贩毒行为,都要及时进行报警,共筑无毒环境。
来源:大庆高新区法院